应用案例

光伏新能源补贴(光伏发电站补贴政策)

发表时间:2024-05-24 03:51:44 来源:应用案例

  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国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含税),通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给电网企业后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企业。

  集中式光伏发电站,我国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补贴资金。

  2022年,光伏进入全面无补贴时代,伴随着户用光伏0.03元/千瓦时X20年的度电补贴支持的消失,地方政府正慢慢的变成为户用光伏市场的政策推动者,用地方财政补贴填补国补退出留下的空缺。

  最近一段时间,山东、浙江金华市、广州黄埔区和开发区等多个地区相继发布了光伏补贴政策,从海上光伏、分布式光伏等多个层面对产业进行直接扶持。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包括山东、安徽、广东、浙江、陕西省在内,超过30个省、市、区明确了光伏补贴政策。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资产金额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法律规定的接网费用和其他相关联的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能申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一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一样的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和其他合理的相关联的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能够给大家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有关联的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督管理的机构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机密和其他秘密。

  法律分析:从现在到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能源发展转型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打造中国能源升级版,必须加强全局谋划,明确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方略和行动纲领,推动能源创新发展、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法律依据:《光伏发电2021补贴政策》 第一条 继续实行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退坡机制。第二条 适当降低分布式光伏补贴标准。第三条 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第四条 调整新建生物质发电等项目补贴方式。

  国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政策,为0.42元/千瓦,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国家将根据光伏发电规模、成本等变化,逐步调减电价和补贴标准。各省市又根据政策制定了有不同的补贴标准,基本就是国家补贴+省补贴+市补贴+县级补贴=最终的光伏上网电价(具体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10月25日,浙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推动光伏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对完成备案并接入市级分布式光伏数字化管理平台的“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补贴。鼓励储能项目市场化运行。对于实际投运的分布式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运营主体0.8元/干瓦时的补贴,鼓励各个地区加大对集中式储能项目的支持。

  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泰顺县关于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设模式及补贴标准如下:

  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不实施平改坡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1元/瓦、0.08元/瓦、0.05元/瓦;居民(家庭农场)屋顶统一规模化建设运营且按照政府“平改坡”美丽工程要求实施的,在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居民发放一次性平改坡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

  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屋顶分布式光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运营的,由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国企单位委托能源企业建设光伏发电设施。实施平改坡建设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在建成、并网和验收后给予实施单位一次性建设补贴。2021年、2022年、2023年建成、并网和验收的实行差异化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5元/瓦、0.4元/瓦、0.3元/瓦。不实施平改坡的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不享受任何补贴。

  浙江绍兴柯桥区发改委发布《关于柯桥区整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公示》。

  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的地方补助,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柯桥区内投资建设符合分布式光伏3.0要求,结合实际发电量按每千瓦时0.25元对项目业主进行补助,补助周期为5年,在安装首年一年兑现一次,此后每半年兑现一次。在柯桥区建设非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配套储能设施的,在项目通过柯桥供电分局验收后,对项目业主按每千瓦时储能能力100元发放一次性补助。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对“农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三年发电量补助,每年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电价补助。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建议(征求意见稿)》。对市区(含莲都区和丽水开发区)2021年、2022年、2023年并网的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0.60元/瓦、0.50元/瓦、0.40元/瓦;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莲都区或丽水开发区各承担50%。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要整合各类政策资源,研究出台支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展的扶持政策。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建筑屋顶分布式 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

  由市级财政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并网的建筑屋顶光伏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

  到2025年底,全市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工作,力争30%以上的建筑屋顶设置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90%以上新建建筑全面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建筑领域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占全社会累计光伏并网容量超过3%。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的通知》,提出:

  对2022年1月1日之后并网的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乐清市级财政补贴调整至每千瓦时0.1元,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乐清市级财政补贴。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就逐步推动南京市绿色建筑高水平发展出台相关政策。

  新建浅层地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区域能源站)示范项目按照示范面积不超过50元/_予以补助;太阳能光伏项目按照不超过500元/kW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一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一样的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和其他合理的相关联的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办法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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