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4-09-21 09:27:46 来源:小九直播平台官网下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长兴岛管委会,上海化工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各能源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上海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竞争配置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4〕2号),现将我市2024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积极推进海上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依照国家有关要求,持续推动海上风电建设。落实《上海市“风光同场”海上光伏开发建设方案》(沪发改能源〔2024〕177号),启动实施首批“风光同场”海上光伏竞争配置。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应严格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要求,抓紧与有关部门对接,快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力争项目早核准、早开工。
2.加快陆上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本年度各区拟实施的陆上风电规模24.841万千瓦、光伏电站规模48.896千瓦,经上海市电力公司评估可全额保障性消纳,全部纳入2024年度陆上风电、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各区要加强对开发企业的督促和指导,快速推进纳入建设方案项目建设,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力争陆上风电2025年6月前核准,光伏电站2025年6月前开工,在建项目尽快并网发电。鼓励合乎条件的陆上风电项目根据《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3〕45号)开展改造升级工作。
3.全面推广“光伏+”工程。落实《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发改能源〔2022〕164号)、《关于推进本市新建建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应用的实施建议》(沪建建材联〔2022〕679号)、《关于促进新建居住建筑光伏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发改规范〔2023〕15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各领域“光伏+”建设。五个新城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新城城市更新、工业区转型和构建筑物建设,全方面推进新城“光伏+”开发。鼓励有意愿的居民利用存量居住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推进实施多产权存量居住建筑光伏试点。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支持,指导国有企业重点挖潜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园区、水厂等构建筑物场址资源,开展“光伏+”项目建设。
4.提升技术经济指标。拟建、在建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产品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业规范条件》,持续提升光伏组件转换效率、衰减率、功率保质期等核心指标。拟建、在建风电项目机组产品应满足风电设备制造业标准,鼓励使用单机容量、功率曲线保证值等技术指标优良的风电机组,不断的提高涉网技术指标。发电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项目配置储能,提升并网性能。
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高水平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提升电力系统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纳能力。
1.加强配套电网项目建设。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每年对完成竞争配置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立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快速推进前期、核准和建设工作。电网企业会同发电企业统筹确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和配套电网项目的建设投产时序,优化资本预算安排,与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做好衔接,不得因资金安排不及时影响项目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2.持续优化接网流程。电网企业要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核环节,推行并联办理,缩减办理时限,进一步提升效率;依照国家关于电网公平开放的相关规定,主动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接入电网提供服务,采取“线上受理”“一次告知”等方式受理接入电网申请。
1.做好市级补贴管理。项目并网后,电网企业组织符合标准要求的发电企业在云平台()完成市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申请。按照《上海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每半年将初审意见和项目目录报我委;电网企业每半年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上海市电力公司做好平台的系统维护、使用培训和技术上的支持等工作。
2.做好项目建档立卡。发电和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并且开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2〕231号)要求,认真做好建档立卡和电量信息报送工作。各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完成光伏和陆上风电项目建档立卡审核。
3.做好项目信息报送。各区发展改革委、发电企业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按月调度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21〕199号),按月向我委报送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发电量数据。发电和电网企业严格落实《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统计调查制度》(国能发新能〔2023〕74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各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生产、消费等数据统计,按月向全国可再生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报送信息。
发电企业是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合规加快项目建设,电网企业承担电网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与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水务海洋等部门的协调,为项目开发创造有利条件。请市经信、商务、教育、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务、国资、机管、住宅管理等部门支持,引导各行业积极开发利用各类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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